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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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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的人。 1、根据规定,行政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2、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便利。
行政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是指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前提条件如下: (1)一方当事人为十人以上; (2)诉讼代表人是当事人之一,与其代表的当事人诉讼利益一致; (3)诉讼代表人须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选出来的; (4)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是二至五人; (5)原告应在指定期限内自愿推选出诉讼代表人,如果当事人推选不出来的,法院可以依照职权指定。诉讼代表人享有程序性事项的代表权限,其行为的法律效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即诉讼代表人仅可以就程序性事宜自行作出诉讼行为,包括管辖权异议、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申请证据保全等;若在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下,诉讼代表人须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其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才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情形主要包括变更、放弃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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