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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办事处作为固定经营活动的办事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外出经营活动税务管理证明》第二、三、四联,并与货物或者经营项目一起到销售地税务机关申请验证。办事处作为常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在经营地申请购买发票,在经营地申报纳税,销售收入全额缴纳总部。作为独立会计机构,在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主经营,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处理所有涉税及相关事宜。
办事处需要注册。办理办事处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时需提交所属公司决议成立办事处的文件、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办事处需要注册。办理办事处的注册登记备案手续时需提交所属公司决议成立办事处的文件、所属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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