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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
缓刑不同于免除刑事处分,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因此,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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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目的是排除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民事判决裁定、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商业仲裁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应在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逾期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丧失,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但是,实践中,恢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有证据证明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如:权利人持有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视频且取证方式不违法、义务人出具有承诺书、义务人在权利人追讨债务的函件上签字盖章确认、有关部门调解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纠纷的书面证据,等等),只要每次主张权利之间间隔时间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次日,起算申请执行的时
执行案件办案规则为了规范我院的执行工作,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正确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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