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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一般都是要到婚姻登记部门查询的,因为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发证地的民政局已经将离婚协议等内容备案了,因此查询也就要去颁发离婚...
1、先到侦查的办案机关询问是否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或者直接到检察院询问是否有某人的案件交付。 2、辩护人持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公信、委托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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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我国目前还无法在网上查到。也就是说,的编码及离婚证真假现在是无法在网上查到的。离婚证,一般都是要到婚姻登记部门查询的,因为男女双方在办理离婚证的时候,发证地的民政局已经将等内容备案了,因此查询也就要去颁发离婚证的民政局去查。如果办证时间过长,也可能移交到了当地档案馆,可以到档案馆去查(移交时间有的是5年,也可能是10年,到当地民政局去问一下便可。
可以到邵武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因此,其他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婚姻登记档案属于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他人不可以查阅别人婚姻登记档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合法件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到档案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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