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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区分的方法是哪些?

2022-07-26
一、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1、行为人本身以外的实际障碍,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等 2、行为人本身缺乏完成犯罪的能力,如体力不济、经验不足等。 3、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如认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离开现场,实际上危害结果并未发生等。 二、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 (二)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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