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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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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 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以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的行为,仍故意为之。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使用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脱离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放的计算机数据,如光盘、U盘中的计算机数据不是本罪的保护对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从而获取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后果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行为不同。前罪犯罪行为为非法获取数据,后罪犯罪行为为删除、修改、增加数据。 (2)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犯罪对象为普通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后罪为任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和程序。 (3)犯罪成立要求不同。前罪要求情节严重,后罪要求是“后果严重”,此处的“后果”是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和功能受到的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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