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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是复杂的,上述五项规定不可能将实际执行工作中发生的所有情形概括无遗,因此,法律作出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其他情形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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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确认违法判决的情形有:第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形下,法院需要衡量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两项法益,如果前者小于后者,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适用撤销判决,而只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反之,则不能适用确认违法判决。本法未对重大损害作出界定,实践中,如某楼盘的城乡规划许可虽违法,但房屋已经售出,撤销该许可将导致诸多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就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害。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损害应当严格把握。第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判决撤销。这里的“违反法定程序”包括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如果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如行政决定书晚送了1日,如果判决撤销,只会是重做一遍行政行为,结果不会变,对当事人程序权利也没有大的损害,因此从行政成本和诉讼经济考虑,不宜撤销该行政行为,但仍需对该行政行为予以否定性判决,判决确认其违法。程序轻微违法主要是指行政程序可以补正的一些情形,不影响实体决定的正确性,如告知送达不规范、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决定。对于什么是程序轻微违法,各国有不同认识,如应当经过听证而未听证的程序违法,日本认为不属于程序轻微违法,而德国则规定为可以补正的程序轻微违法。我国立法和司法判例中将告知申辩权、听证等都作为重要程序,一旦违反,属于重大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行政行为。以上两种确认违法的情形,被诉行政行为被宣告为违法,是被告败诉,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败诉责任,如赔偿责任、诉讼费承担等。同时,被诉行政行为不予以撤销,其效力仍继续存在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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