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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
你问的几个问题涉及法律关系为:公司法中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劳动关系等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资格,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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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一般不需要对方负责。因为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负责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对公司债务等问题负责。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责任,法人代表会受到将来再办企业时的诸多限制;如果企业触犯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会受到限制,例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会受刑事处分,等等。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当然如果是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如有失职行为,严重程度达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应给予行政处分时除外;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完全民事责任;所以说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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