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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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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参观、访问的;(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三)实施列入市、县(市)、区重点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获得上级奖励的证书、奖牌、奖杯、锦旗,外国各类组织赠送的重要纪念品等实物,应当拍照归档,并将目录及时报送本级综合档案馆。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反映本行政区国家和社会重大历史活动性质、能够长期保存、依靠影像载体无法明确反映其档案价值的有关实物,应当在五年内移交综合档案馆;其中,属于可移动文物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管单位。禁止隐匿、变卖前款规定的实物档案。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六)、(七)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移交档案的,由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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