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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
对服刑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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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怎样办理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被监禁不满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管辖,而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也可选择向告服刑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遵从“原稿就被告”的原则 1.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追究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的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的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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