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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主要有以下规定: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2、纳税地点一般为...
这两税的纳税人都要分情况而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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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计算:(一)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30%后余值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地产账面原值×(1)-30%)×1、2%。(二)按租金收入计算,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适用税率12%。上述方法按年计征,如分期付款,如按半年缴纳,按年应纳税额除以2;按季缴纳,以年应纳税额除以4;按月缴纳的,按年应纳税额除以12。房地产税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在纳税人签订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性质证明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批准的期限内纳税。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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