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鼓励和引导采用管道输水、滴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未按照要求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未及时整改的,由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变更名称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和已经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前款所称用水量较大的数额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20人已浏览
3,201人已浏览
926人已浏览
2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