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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以自己的...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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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的关系经纪人,1995年10月26日XX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纪人分为一般经纪人和特殊行业经纪人。特殊行业经纪人是指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科技、房地产等行业的专业经纪人,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专业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一般经纪人:所谓一般经纪人,是指从事国家允许公开交易,又不属于特殊行业的商品交易的中间商。一般经纪人的主要经济活动,就是为商品的买方寻求卖方,为卖方寻求买方,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从而促使买卖双方成交。当下我国经纪人的经纪活动,一般通过代理、行纪和居间三种三种合同方式来实现。1.代理,是指经纪人在受托权限内,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的商业行为。经纪活动中的代理,属于一种狭义的商事代理活动。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较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只能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活动,活动中产生的权利和责任归委托人,经纪人只收取委托人的佣金。2.行记,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规责任的商业行为。在形式上行记与自营很相似,但是经纪人并未取得交易商品的所有权,他是为委托方的利益而进行活动,作为经纪人仅仅是得到委托人给他的佣金。行记活动的服务内容较深,经纪人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责任也较重。在通常情况下,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3.居间,是指经纪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及条件,媒介撮合双方交易成功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服务对象广泛,但服务的程度较浅,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相同点是都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二者的不同点如下: (1)居间合同的居间人,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其服务的范围有限制,只是介绍或协助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是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事务的后果是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归于委托人。 (2)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其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则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从事购销、寄售等特定的法律行为,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法律行为。 (3)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能在有居间结果时才可以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行纪人仅从委托人一方取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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