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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
1、交警主持调解,这种比较常见,事故后双方愿意协商,争议不大的,涉及伤残的一般交警是不给调解的,交警主持双方调解,达成协议的直接在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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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叙述要简洁明了,线索要清晰,事故后果要写清楚,人员死亡、伤害、财产损害的表述要客观准确。事故责任的认定要科学合理,认定的依据与认定责任的因果有关,相互关联,严密合理。协议内容要清晰易行;金额用汉字大写数字,支付金额涉及两个以上项目的,应当写明总金额。用语要恰当,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在调解过程中,如果调解参与者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则不予调解。上述赔偿项目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费用应一次性结算;赔偿标准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确定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或一定比例。协议事项必须逐项具体描述,金额应大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调解书一式数份,一份存入事故案卷,另一份分别交给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交通事故法院调解程序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法庭辩论后,法庭组织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调解; 2、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听取的当事人的意见; 3、确定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相应的数额; 4、确定履行期限,组织签订调解协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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