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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人的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非法发布,是否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2022-08-15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一。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属于“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此不存在疑义。但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实际是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提供”,基于“举轻明重”的法理,前者更应当认定为“提供”。基于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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