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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一、二、四款。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散发:(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的规定,药品广告中应规范使用药品名称、商标及文字广告等相关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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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答: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的规定,药品广告中应规范使用药品名称、商标及文字广告等相关标示。 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即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 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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