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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从未尽过责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2021-01-15
我的儿子是2004年结婚的,两人约定不要小孩,所以到现在仍无小孩,在经济上互相独立。由于家里不开伙,没有费用,日常的开销(水、电、气、电话、物业)完全由儿子支付,媳妇的收入完全由她自己支配了。结婚后,儿子的单位可以有一部分住房福利(提前支付住房补贴)约32万,但必须有房子做抵押以保证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为此我把单位的福利分房转到儿子名下,作价42万(当上市值约80万)。 2007年,儿子他们以儿子的名义贷款买了套新房(总价124万,我们赞助了20万首付和10万装修)贷款每月由儿子还,房子的装修等也是儿子出的钱。后因还款压力较大, 2008年把福利分房卖掉一次还清贷款、我们的赞助款、装修时媳妇买材料垫付的款。媳妇的收入完全由她自己消费,新房子也没有出任何的钱,垫付的钱她要回去了,对于这个家她没有承担任何责任(因为不开伙,家务也不多,清洁由钟点工做)。现在儿子儿媳关系恶化,准备离婚。我认为,由于媳妇没有为他们两人的家承担任何责任,不应该与儿子对半分婚后财产。另外,我们过到儿子名下的福利分房是单位分给我们的,媳妇在福利房上也没有任何贡献,儿子从单位拿来的32万用在福利房的装修(做新房)和婚礼的开销上了,我们认为,应该从新房子的现价中扣除福利房卖出的120万,再与媳妇按照六四分(儿子六)才比较合理,不知这样的想法合理否?---李先生【解答】首先,要确定您所得到的福利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你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来判断这套福利分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于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具体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各半分割。具体你提到的你曾有出资的,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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