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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和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中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如果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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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款或报酬不明1、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2、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二、履行地点不明1、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三、履行期限不明都可以随时履行,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四、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12日作出了《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并明确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该规定对以前有关的司法解释作了重大的修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三项内容: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地,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它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居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2月13日公布的法释[1998]3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程序性规定。不论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还是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
对于土地,暂时还未确权起诉损害赔偿的,被侵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的方式起诉。起诉状要写明原被告、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理由等基本信息。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还要注意提交证据,要搜集证明有侵权事实的证据并提交于法院。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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