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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流程如下: (一)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二)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后10日内作出审核认定。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本人。失业人员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领取通知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就业失业证》,按月可随时到受理其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支取。
1、被保险人出具《终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一份提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提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2、失业保险中心凭被保险人出具的《终止(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对情况进行严格调查核实。3、失业人员应认真填写《失业保险申请登记表》的所有正面栏目。4、支付三张一英寸彩色照片和一张失业身份证复印件;5、完成后,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区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3、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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