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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应当立即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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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内以及商场、超市以外的其他场所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按食品安全要求储存食品及其原辅材料,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其原辅材料;(三)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分别存放,设备、工具专用;(四)定期维护食品生产加工设备或者设施,及时清洗,保持清洁卫生;(五)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使用的洗涤剂、包装材料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七)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经预先核准名称,向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县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单向社会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使用经核准的名称,并将其以牌匾形式悬挂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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