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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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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续期,在正常情况下,房屋年限有40年、50年和70年三种分类,40年的主要是指商业用地,50年的指工业用地,而当前市场上的商品房多为普通住宅,产权年限有70年。房屋产权其实不仅仅包括房屋的产权,还有房屋所在土地的使用权。购房者对房屋的使用权是永久性的,而这所谓的70年的产权限制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房主只是租用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
1、按合同约定办理。首先,我们需要检查合同,看看合同中是否有不能办理房地产证的协议。合同中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额,可以根据已经支付的住房费用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收取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进行计算。 2、合同未约定,按相关法律处理。 开发人员不发行房地产证明书引起房地产证明书纠纷时,购房人可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包括: (一)开发人员不发行房地产证明书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人员发行房地产证明书。 (2)开发人员不发行房地产证明书时,起诉后,法院要求开发人员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尚未建成的,自住宅交付使用日起90日 (3)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竣工住宅的,从合同成立之日起90日。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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