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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异,但并不能改变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性质。孩子幼小未成年,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和责任,而父母老迈以后,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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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其赡养支出可以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则需要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如果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则需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赡养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对赡养人之间赡养义务的具体约定,因此,赡养义务的性质决定着赡养协议的效 力认定。从赡养义务的承担主体不难看出,其是专属于赡养人对于被赡养人的义务。该项义务依附于赡养人,不具有转让性,是身份义务的一种,学者将其称为专属义务。 赡养协议是子女间就赡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作出的事先安排,基于赡养协议产生的按份赡养义务之债属于赡养人内部间的约定,并不拘束被赡养人。即使子女间订立了赡养协议,父母在实际生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亦有权要求子女承担与协议约定内容和份额不同的赡养义务。
1、前夫或前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 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继子女并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扶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没有尽过什么赡养义务,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彼此之间也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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