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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建筑行业的工人被称为农民工。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国家设立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你知道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程序吗?我们来看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金津建筑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工管理站出具支付通知;3、企业持支付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4、企业签署保证金管理和使用书面承诺书。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工管理站出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6、企业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标准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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