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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立功的认定为: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
自首立功的认定为: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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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如实供述未被发现的其他罪行。立功是指犯罪分子自首后,在主动解释自己的犯罪事实时,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核实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
与立功竞合怎么认定:(一)对向行为存在时的竞合情形对向行为是指犯罪行为的成立除了犯罪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之外,还必须以相对方的行为为存在前提的情形。比如,行为人在的自首过程中,在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时,必然要对行贿人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此时,基于受贿人的立场来看,其行为属于自首;基于被揭发者的情形来看,其行为又属于立功。因此,在这一特定场合,对行为人的行为究竟认定为自首还是立功,甚至自首与立功的同时认定,需要我们审判人员在理性思考之后对此有一明确态度。(二)连累行为存在时的竞合情形连累行为主要存在于连累犯之中,所谓连累犯,是指事前与他人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以后,明知他人的犯罪情况,而仍然以各种形式予以帮助的、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我国《》总则未对连累犯加以规定,分则中第310条、312条、349条、379条、第417条规定的,隐藏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等均属具有明显连累犯特征的犯罪。(三)实行行为过限时的竞合情形所谓实行行为过限,是指在的过程中,部分犯罪行为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范围,在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实施了额外行为的情形。由于实行过为的存在,共同犯罪人最终定罪量刑的可能并不一样,因而从刑法分则的罪名体系上来看,共同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有差异性。比如,行为人甲和乙共谋后实施,乙除了盗窃,还对被害人实施了奸淫行为。再如,行为人甲教唆乙实施伤害行为,乙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却实施了杀人行为。还如,行为人甲和乙商量一起实施盗窃,甲在外望风,乙到被害人家进行盗窃,乙在盗窃过程中,碰巧主人在家,为排除他人的反抗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
犯罪后自动投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在事件发生后被检举,暴露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包括共同犯罪事件在内的犯罪分子暴露该案犯的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通过调查证实的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通过调查证实的其他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逮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该案犯)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必须认定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暴露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提供调查证实的其他重大事件的重要线索,提供调查证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司法机关逮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必须认定有重大的成功表现。定金被称为重大犯罪、重大事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或者事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有很大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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