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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违反本条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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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司法鉴定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三)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五)停业整改期间或者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六)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援助义务的;(十)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弄虚作假的。
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加入司法鉴定协会,按照协会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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