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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婚姻家庭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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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犯罪的案件。在这种案件中,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是被害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故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2、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侵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的合法权利.触犯中国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3、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及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对中国国家.组织或者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这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公民或法人,诉讼活动涉及到外国人,也应该适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4、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按照中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中国有义务管辖的国际犯罪行为。6、一些刑事诉讼活动需要在国外进行的非涉外刑事案件。7、外国司法机关管辖的,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外国司法机关要求中国司法机关提供刑事司法合作的案件。
1、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2、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通过协商一致,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4、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一),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六)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七)借款合同,适用人住所地法。(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十)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之后,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其选择只能以明确的方式进行,排除默认的选择的范围只包括选择的国家法律中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被称之为“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通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还有技术进口、设备进口等相关合同,这些合同应视为主要合同的一部分,也应适用于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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