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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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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对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的判决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指国有公司或者企业的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自然人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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