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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这些行为:(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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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如下:1。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达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物,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强制行政措施。虽然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作为反映国家意志的公共行为都是强制性的,但行政强制措施比其他具体的行政行为更强、更直接。3、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从属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达到一定的行政目的,具体来说,是为了保证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或实现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就其与被保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而言,它是一种行为,而不是主要行为。四、限制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一些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不利,如强制戒毒,有利于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但就该行为的直接法律效力而言,无疑是对吸毒者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限权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5、临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临时约束,而不是对权利的最终处分。例如,扣押本身并不是一个永恒的目的,它只是一个临时的保障措施;它只是限制被扣押物的使用,而不是最终处分被扣押物的所有权。因此,行政强制措施是中间行为,而不是最终行为。
《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五条: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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