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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人可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将房地产登记内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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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处提交本条例规定的申请登记文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用途、幢数、层数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并与记载房屋状况的地籍图、房屋勘测报告一致;(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的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的、注销预告登记的申请,应当准予登记:(一)申请人是房地产权利变动法律文件记载的当事人;(二)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范围内;(三)不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所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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