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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在先申请原则的概念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
商标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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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每份在商标申请的时候都会赋予它们各自的申请日期,商标审查人员到时会根据不同商标申请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的申请日期的顺序,对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会核准最先申请的商标(前提是该商标没有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没有用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就是没有恶意抢注他人的商标。),其余之后的商标申请会被驳回。这些只是商标审查的标准之一
比如两个商标比较一模一样。比较先提交到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就能申请成功后递交的就申请失败了。如果不清楚可以问中细软的他们会给你解释的比较不错。
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没有单独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但在其有关条文中已体现得很清楚,即“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申请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应遵循严格遵照这一原则。它表明了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只允许报一件商标并限在同一类别商品之中。该申请原则同样适用服务商标,即按照一份申请、一件商标、一类服务的要求办理服务商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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