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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①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逮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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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情形不予逮捕: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于逮捕: (1)犯罪嫌疑人是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是行为人自愿、合法,而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他们。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有两种情况:1。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的,由案件处理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逮捕重大、困难、复杂案件的被告,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法院院长应当发出《关于逮捕决定的通知》,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诉案件的,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嫌疑人的,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犯罪需要逮捕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执行委员会批准或者同意,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员因犯罪需要逮捕的,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公安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三种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没批捕一般是在一周内进行通知的,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如果要批捕涉案人员,一般都是立即批捕的,一周的时间没有批捕通知就说明不用被批捕,那么就不需要再担心被批捕了。在我国的诉讼法中,对于批捕以及拘留等都是有着详细的法律条例规定的,执法人员也是会结合实际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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