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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所有人之间,专利权的享有可以分享,也可以分享。共享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是指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其对发明创造的贡献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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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于专利权人(即,公司),不属于发明人。因此,只有专利权人(公司)能够对专利权进行处置(例如转让、终止等),发明人无权处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均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那么,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企业依据该条款提出抗辩的,该如何界定呢? 首先,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 其次,在先制造产品或者使用的方法,应是先用权人自己独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不是在专利申请日前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从专利权人那里获取的。 再次,先使用人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所谓必要准备,是指已经完成了产品图纸设计和工艺文件,已准备好专用设备和模具,或者完成了样品试制等项准备工作。 第四,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即先用权人为自身发展的需要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实施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产业领域内自己继续实施。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专利具有地域性,只在申请获得授权的国家或者地区受到保护. 所以,那些被日本人在日本成功申请专利的制剂和配方,如果中国公司把同样的产品出口到日本,就属于侵权.但是同样的产品在中国使用和销售就不侵权.除非日本人也把这些中药在中国成功申请了专利.1·判定一项专利技术的侵权与否,一般采用同一技术领域进行比对;2·需证明是否侵权方进行了商业运作,并得到了报酬;3·专利技术中,类似技术的不同技术领域运用,可以判定不侵权,甚至 是可以再去申请专利进行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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