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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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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有如下回答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改} {原条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制度。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国家对禁止进口不能作原料的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可用于原料进口的固体废弃物目录,不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弃物禁止进口。确实需要进口上述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严重人体健康行为。申请进口废弃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进口废弃物作为原料利用的公司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利用进口废弃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2、申请进口的废弃物已经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原料废弃物目录,申请进口废弃物的公司必须提交以下材料(1)《进口废弃物申请书》(2)《进口废弃物作为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进口废弃物作为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受理进口废弃物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所谓擅自进口固废,是指行为者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超越自己的职权,独立决定进口固废的行为。未经许可主要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指不符合申请进口废弃物的条件,或符合申请进口废弃物的条件,未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伪造国家环境保护局进口废弃物批准书的情况,逾期未向国家环境保护局补充进口废弃物经营批准手续,继续从事进口废弃物经营活动的情况。具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前提条件,行为者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行为成立。否则,行为者以合法方式进口固体废弃物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在其使用中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才构成犯罪。此外,行为者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即进口废弃物的加工利用和外贸经营,为从事废弃物加工利用的公司提供固体废弃物。总之,其用途应限于原料,非原料,以原料利用为名,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用于他的道路或利益,进行转卖的,不构成本罪。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作为原料使用的行为,必须引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和重大人体健康的结果成为犯罪。这是本罪的结果特征,也是区分成本罪和不构成犯罪的标准。(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构成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行为人对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主观是过失的,但是,对于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人则是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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