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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
大病救助范围如下: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镇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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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 1、行为要件是“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2、适用对象为“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则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的危险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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