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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
是不超过两年的,特殊情况下也需按照相应标准来执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的实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就是说,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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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一般性规定(2015年5月1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案件): 从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3、特殊规定: 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三个月还是六个月就遵循前面的一般性规定),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最长时效的规定: 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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