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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不能就此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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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住房保障对象遵守本办法和合同约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城镇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陪同下,进入未取得完全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三)对违反本办法和合同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住房保障部门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有限标准。价格或租金有限的房屋一般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房、定向安置房等组成。这类住房不同于完全由市场形成的商品房。1、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廉租房由政府或机构拥有,以政府批准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保障性住房。3、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赁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住房,同时政府向租赁家庭支付相应标准的租赁补贴。4、定向安置房是政府在开展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安置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民。5、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格,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两限商品房将按约定价格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居民。二限房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6、安居商品房是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非营利性住房,特别是4平方米以下贫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再批准其宅基地申请。因此,当被执行人只有农村一处住房时,法院不能执行其住宅。如果将其住房予以强制执行,则有可能使农民永久地丧失宅基地使用权,导致其基本的生存权得不到保障。但是,如果被执行人迁出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虽未迁出,但另有住房的,法院对其农村房屋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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