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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竞业禁止协议是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则在劳动者离职后仍然有效,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对双方产生拘束力,但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解...
协议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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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个人乙方:公司业务部经理某某因个人发展原因辞职,离开本公司,鉴于某某在本公司长期工作的贡献,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竞业禁止离职协议。 1、甲方在离职以后保证不将本公司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方,尤其是行业内公司和个人; 2、甲方离开本公司后两年之内不进入放疗行业其他企业担任关键职务; 3、甲方在离职后有义务书面交接所负责之遗留业务,包括合同、用户、采购、应收帐款,应付帐款、有关联系人及联络方式等; 4、甲方在离职后仍然有义务协助乙方收回甲方经手之应收款项,尤其是徐州医学院,郑州大学,阳泉第一医院几笔大额款项; 5、乙方将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一切业务机密和个人隐私; 6、乙方将为甲方在离职前和离职后办交接业务、清理应收应付款项提供协助便利,直至以上工作清理完结; 7、为肯定甲方在乙方工作以来付出的劳动,乙方将在本协议签定和书面交接完成之后付给甲方人民币8万元,此笔款项分两次付清,第一笔是在书面交接以后付给甲方5万元,第二笔是在甲方清理后再付给3万元,此项工作原则上在4月31日前完成; 8、甲乙双方本着重信承诺,重合作原则妥善处理以上事务,此协议双方有保密责任;
如果双方对这份补签协议存在较大争议,您可以拒绝签署。特别提醒您,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如果单位以拒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来胁迫您,不仅是非法的,这份协议本身也是无效的,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竞业限制 (一)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到与甲方和/或 甲方的控股股东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或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 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控股公 司)所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从事的业务有竞争或有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关系;“其它 用人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 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自己开业”包括乙方自己开业、以参股或合作等方式参与他人 开业或幕后指使他人开业等情形。 (二)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3-12个月,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三)乙方满足竞业限制各项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 标准为:按照本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乙方转正工资的组成约定,每月支付不低于乙方 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转正工资的1/2。每月15日前,甲方将上月的竞业限 制经济补偿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若不特别申明,则默认为乙方在甲方的 原工资账号)。 (四)竞业限制期限内,乙方入职新单位的,应在五日内将新单位的名称、人事 部门联系方式告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五)竞业限制期间,每月5日前,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邮件反馈如下信 息:新单位的名称、地址、邮编、工作内容、可联系的固定电话、本人手机、有效电子 邮箱、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甲方在收到上述信息后按期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若 乙方未按时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当月竞业限制补偿费;若甲方获知 乙方隐瞒信息或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为:违约金额为乙方在甲方离 职前三个月平均月工资的20倍。同时乙方须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本协议第十二条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条款的生效条件为,双方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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