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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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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就法律的规定而言,证人是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的。但在作证结束后能否旁听庭审,法度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旁听庭审,法律规定是由审判法官决定的问题,因此如果法官认为您不能属旁听,则不能旁听。此外,证人不能旁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证人出庭作证,肯定就会耽搁自己的工作,进而造成一定的损失,需要对证人出征的费用做出一定的补偿。虽然《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均对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如何计算和缴纳没有规定,但是根据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而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材料等,录音材料属于一种视听材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取得证据必须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核实真实性,才能作为确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未经对方同意录制谈话取得的信息,除非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否则录音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离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提供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承认录音材料,或者虽然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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