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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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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的;(3)抗拒铲除 根据本款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1。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标准是种植罂粟500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标准,而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量刑标准只规定了量大。这一规定是由于我国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不同,相当复杂,法律上很难规定具体数量。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种植是指过去,由于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处罚或强制铲除,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无论种植多少毒品原植物,都构成犯罪。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以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式拒绝铲除。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拥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罂粟种子50克以上,罂粟种子5000克以上(2)大麻种子50公斤以上,大麻种子5万株以上(3)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数量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国家历来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和通知。如197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发现私自种植罂粟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198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严格禁止鸦片烟草毒的通知》,1982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禁止鸦片烟草毒的紧急通知》,1988年公安部、卫生部发布《关于禁止非法私种罂粟的通知》。本罪的对象是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毒品原植物用于提取,加工成鸦片、海洛因、冰毒、咖啡、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没有灭活,也就是说生存、买卖、运输、携带、拥有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不成本罪。(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作为行为者实施了违反国家法规、违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和实物价格非法购买或销售未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运输的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国境在内,国境非法输入。所谓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合法的携带权,持有权占有,持有,持有,隐藏,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持有未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和幼苗的行为。必须具备数量多的要素。(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可以构成本罪。(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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