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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行人行走规则】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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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六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道路交通法66条的具体内容有: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包括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或其他行为。 第六条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道路通行权利和义务等因素,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综合评判。 第七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指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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