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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可以转让,但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房屋租赁期间乙方可以转让,但需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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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认为这种收益并不符合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因为交易相对人已经向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了租金并履行了其他义务,再向其支付“转让费”显然是不对等的,不合理的。虽然支付转让费是出于承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民事行为又以意思自治为原则;然而,却违反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财产性交易上则体现为等价交换原则。既然不是等价交换,出租人显然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转让费增加了后来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使得商业准入门槛变高,致使许多想从事小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人们无法进入。作为后来的经营者由于支付了大量的转让费,从而使自己的经营资本相对减少,流动资金减少;一旦遇到危机,难以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破产风险大大增加,从而使的本来就复杂、混乱的商业环境变得更加难以控制。而上述的风险是本不应有的,是由于转让费而增加的风险。准入门槛被客观现实提高,导致入业者减少,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 3、根据上述的两种情况来看,转让费是一种消极的商业存在。虽然,单从个体上来说是创造了经济利益;但是总体上来说却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4、对于最后的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最后的承租人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同意其转租给别人的话,该承租人就承担了其前面所有“上线”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1、继续租住就可以。 2、房屋在租赁期间转让,承租人依然可以租住房屋,不受影响。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而且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可以转租。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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