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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生活垃圾可以分为液体废弃物和固体废弃物,一般液体废弃物是很容易理解的,那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有什么呢?你们知道吗?接下来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扰乱了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违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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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将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一,客体条件。本罪的对象是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二,客观条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堆放和处置境外固体废物。 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主观条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也是基于违法事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61条:[非法处理进口固体废弃物事件(刑法第339条第1项)》违反国家规定,倒塌海外固体废弃物,堆积处理的,应立案追诉。
我的意思是(一)本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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