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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可收养弃婴

2021-01-18
在弃婴安置方面,《办法》规定弃婴自捡拾之日起,移交到哪个单位,该单位即为弃婴的临时监护责任人,履行弃婴的养护工作。对捡拾人报案后查找不到遗弃人的弃婴,公安部门应将报案材料和捡拾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的调查取证材料等随弃婴移交定点医院或儿童福利机构。弃婴主要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养,也可以由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收养,但均应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本地及外地公民自愿收养弃婴的,根据《收养法》由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弃婴的户籍手续如何办理?按照规定,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公民依法收养的,由收养人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籍手续。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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