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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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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处罚。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所以,是数额大还是情节严重,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小、情节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者警告,单处或者处罚,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破坏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破坏或损害公私财产的手段特别恶劣;出于嫁祸的动机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破坏财产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破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意破坏财产罪的量刑标准规定,故意破坏财产罪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个人财产,导致他人精神障碍;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停止生产或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
本罪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审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所谓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贵重文物包括历史、科学、芝术价值的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革命史献资料、原稿、旧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文物,贵重文物分为一、二、三级,贵重文物是否由有关部门依法鉴定确认。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是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核定公布并予以重点保护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所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出来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以及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直接指定出来并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的单位;所谓省级文化保护单位,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并报国务院备案的文物单位。(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使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的文物部分破损或者完全毁灭,损毁文物的情况比较复杂,造成的后果各有不同,破坏的程度有轻有重,社会影响也有差异。处理时要具体分析,认真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应鉴别遭到损毁的是否是其主要的,关键的部分,对其外观的破坏程度等,从经济价值,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对某些损坏很轻,影响不大,或者被损坏后易于修复,情节显著轻微的,亦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5条第3项的规定,对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雕塑,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故意损毁行为,均构成本罪。(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文物而故意加以损毁。至于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但是,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文物将其损坏,或者虽然知道,但由于过失将其损毁,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来说,多次破坏,多次教不改变的国宝级文物破坏的珍贵文物破坏,国家重点文物保护机构文物破坏严重的文物动机破坏极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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