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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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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它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但这些行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这种行为要有一个实施过程,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视为行为的完成。在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为,就视为犯罪的完成,构成了犯罪的既遂。窝藏、包庇属于行为犯。
表现为行为者实施了隐瞒或包庇罪犯的行为。所谓隐瞒。隐瞒罪犯是指两种行为:1、为罪犯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例如,把被追捕的罪犯藏在家里,风声过后,为了出资者,让他飞得很远。2、是证明欺诈包庇罪行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帮助罪犯逃避法律追究。应该注意的是,本罪是选择性的罪名,行为者只要实施隐瞒和包庇罪犯的行为之一,就足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使用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 第一,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 第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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