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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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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一)重大投资损失;(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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