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有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合同关系的存在吗?

2023-06-11
当前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供货人主体与开具增值税发票主体不同的情形,并很容易产生纠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者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不得作为纳税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此,在商业领域普遍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只要购买方接受出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认证抵扣的,就能够推定购买方已经实际收取了发票载明的货物。如果收方予以否认,应当作出合理解释并且举出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否则即可推定出方关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的请求成立。 所以说,对于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供货人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与接收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虽然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但增值税发票并不必然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及当事人实际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和接收。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