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村干部贪污受贿,公报私仇,其他人可以到当地纪委举报。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现行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相关法律的规定,分直接受贿罪和间接受贿罪两种形式。 直接受贿罪系《刑法》第385条第一款的规定,也是对受贿犯罪的一般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发现村干部贪污受贿,可以向当地纪委或检察院举报。贪污受贿是违法犯罪行为,轻则会受到纪律处分,重则要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贪污罪一般要达到5000元的起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贪污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其中规定了四个量刑档次。处理贪污案件,贪污数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同时也要考虑其他情节。根据本款规定,贪污数额虽在五千元以下,情节较重的,也应当定罪判刑。 这里所说的“情节较重”,主要是指贪污的情节较严重,如贪污扶贫、救灾款,或者贪污后拒不退赃等。 因此,村干部贪污的对象是救灾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可以立案。
村官只有涉及特定职务时才构成贪污,比如征兵、征地、救灾等,否则,可能构成侵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1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505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