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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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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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