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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更换职务前,任期未满的业主单位可以撤任吗

2021-11-24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时,业主有权更换任期未满的成员。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上述投票权的业主建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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